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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1993年9月14日文化部、建设部发布

   城市雕塑招投标程序暂行条例(草案)

   中国雕塑家公约

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1993年9月14日文化部、建设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雕塑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广场、绿地、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公共建筑物及其他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

  第三条 城市雕塑建设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坚持质量第一,积极稳步发展。做到正确的思想内容、健康的审美趣味和完美的艺术形式相结合,与城市环境统一、协调。

  第五条 文化部和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雕塑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建设厅(局、委)主管本地区城市雕塑工作。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雕塑的文艺方针、艺术质量的指导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国家设城市雕塑建设指导委员会(简称城雕委),协助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和协调全国城市雕塑工作。城雕委下设办公室和艺术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相应的城市雕塑管理机构。

第二章 城市雕塑的立项和设计

  第七条 国家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的立项,经省级城雕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国家城雕委审核,由建筑部批准;省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的立项,报省级城雕管理机构审核,由省级建设厅(局、委)批准,并报国家城雕委备案;一般城雕项目的立项,报当地城雕管理机构审核,由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为确保城市雕塑的艺术质量,城市雕塑的创作设计必须由持有《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的雕塑家承担。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由国家城雕委审批颁发。未持有证书者不得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

  第九条 国家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的设计,经省级城雕管理机构初审后报国家城雕委审核,由文化部批准;省级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雕塑的设计,报省级城雕管理机构审核,由省级文化厅(局)批准;一般城市雕塑的设计,报当地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审核,由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城市雕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纳入城市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有计划地分步实施。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进行城市雕塑建设,均由建设单位向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申请立项。申请立项材料应包括雕塑题材、建设规模、经费预算、经费来源以及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分级报批。

  第十二条 城市雕塑立项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设计任务,设计成果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分级报批。

  第十三条 城市雕塑设计批准后,由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建设用地范围,定点放线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动工兴建。

  第十四条 承担雕塑创作设计的雕塑家必须监督制作和施工的全过程,保证按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城市雕塑建设,属于违法建设,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创作设计城市雕塑的雕塑家和有关设计者的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 城市雕塑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维护和管理,必须保持雕塑的完好和整洁。

  第十八条 公民有爱护城市雕塑的义务,故意涂污或损毁城市雕塑者,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地、县级城市雕塑的建设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雕塑招投标程序暂行条例(草案)
      摘自“中国工艺美术学会雕塑专业委员会”雕塑平台网

   城市雕塑招投标是城市环境建设发展中急待完善的规范性管理举措,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城市雕塑是集文化艺术性、工程规范性、科学技术性为一体的综合艺术工程。为充分尊重文化艺术的创造性和艺术价值,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招投标法》为原则,以总结国内同行业的成功经验为基础,同时借鉴市政工程、园林工程、土建工程等基建项目招投标法规的长处,特编纂《城市雕塑招投标程序暂行条例》草案,供本行业在施实操作过程中试行。
  城市雕塑的设计、创作、施实,根据雕塑题材的特殊性和普遍性,可分为三种寻求方案的招投标方法:一是直接委托:由建设方直接委托具有特殊专业能力的作者创作方案,在多个方案中选定施实;二是定向招标:就是将一个题材的雕塑特委托二人以上创作群体共同完成设计创作,在受托群体中选定一个方案施实;三是广泛招标:就是建设方发布启事,向全社会广泛招标,从中寻求最好的方案施实;三种方法均适合城市雕塑招投标程序。现将城市雕塑创作设计方案的招投标程序的操作细则规定如下:

(一).城市雕塑招投标的范围
1.凡在城市规划范围之内的国有土地建立雕塑。
2.凡在城市广场、街道、游园、公园,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建立雕塑。
3.在纪念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区域建立室外雕塑。
4.凡在长或宽或高超过2M的水泥、石质、金属等硬材料的室外雕塑。
以上地域和类型的室外雕塑均属城市雕塑应履行招投标程序的范围。

(二).雕塑工程招标立项程序
1.招标方(亦称建设方)首先拟定雕塑项目招标书面计划,经本单位领导集团通过、批准、法人代表签署成文。
2.招标立项应获取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规划许可文件。
3.招标方将立项文件、规划批文、银行资信、等必备文件连同申请报告,申报给当地政府批准(或县、区、市级建设局),获得正式批准文件。同时抄报给当地城市雕塑指导管理部门备案,只有具备了上述三个文件和程序,雕塑工程招标立项才方告成立。
4. 不具备规划许可、没有银行资信、没有政府机关批准, 将不具备招标活动的资格。强行所进行的招投标,或以招标为晃子,骗取设计方案,导致在设计、施实过程中暂停、改建、不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招标方全部承担。

(三).雕塑招标启事的发布
1.以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向社会发布信息。
2.在主要报刊专门栏目发布信息。
3.在重要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专门频道和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
4.所发布的信息应着重明示招标项目内容,批准文号,施实意向,招标对象,招标时间等事宜。保证启事的真实性、准确性、严肃性。

(四).雕塑招标启事的内容
1.雕塑建立的地点、数量、设计意向、规划定位平面图。
2.招标的起、止时间,开标时间,定标时间,施实时间。
3.投标文件的接收,保管,开、评标、中标、奖励程序。
4.对丢失、遗漏、泄密标书事故的责任承诺。

(五).雕塑招标的主要对象和要求
1.是从事雕塑专业的法定代表人单位。
2.是专门从事雕塑专业的雕塑设计创作人员。
3.具有三年以上大专学历的雕塑专业人员,或有五年以上从事雕塑工作的职业人员。
4.持有效的《全国城市雕塑设计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5.提供3-5份已经成功完成的室外雕塑的相关资料。
6.在招标启事发布后,志愿投标者应向招标方索取投标申请表和招标资料,先将申请表填好寄回招标方,经招标方认可后,申请者才能履行投标事宜,没有书面申请或未被认可的投标者,投标无效。
7.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内容,所附资料不符要求者,投标视作无效。

(六).雕塑投标的内容和要求
1.编制《雕塑工程投标文件》。
文件内容:16开影印文本,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①.文件目录;
   ②.作者简介;
   ③.16开设计图(效果图副本或平面图,施工图等,按招标要求。);
   ④.设计说明书;
   ⑤.工程(概)预算;
   ⑥.《全国城市雕塑设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⑨.业绩资料或照片
2.A2幅面主景效果图一幅。(不标明作者、单位名称和任何标记)
3.文件正、副本用文件袋密封,写明招标和投标单位的邮政编码和详细地址、电话,在文件袋封口处贴上"投标文件"字样的封条。
4.作者或委托代理人将所投标文件,按招标规定日期交送给招标单位专职办事人员接收,填写投标登记表,并要求索回明细收据。
5.按招标规定:作者不得行贿招标方工作人员或探视评委,不得从事任何违章行为,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但可据实举报任何不规范行为,共同保证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七).雕塑招标方案开标程序
1.招标方除在人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重大政令事故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开标时间的准确性和开标程序。入会签到时,投标人以现金或支票方式向招标方交1000元押金(会议保证金,会议中投标人有舞敝行为者作为罚金,正常者,散会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2.评委和招投标方代表入场:先是评委人员入场,评委必须由(非招标单位)公证、懂行的经济师、建筑师或规划师、资深雕塑家(非投标人),若干单数人组参加(评委姓名在入会前是严格保密的),随后是司法公证员和招投标方代表入场,司法公证员从始至终都列席会议。
3.开标:投标方代表按抽签的办法依次向评委亮标,宣读投标文件,讲解设计说明,时间不超过15分钟,只有在所参加开标会议的所有投标人都完成了自己的15分钟内容后,会议才能进行下一轮程序。
4.议标:
   ①方案评议:由建筑师,雕塑家按1:2的比例参与议标评分(即1个建筑师2个雕塑家),方案分满分为10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最后平均分为方案得分。
   ②报价评议:经济师,建筑师和雕塑家按2:2的比例参与议标(即经济师,建筑师一半,雕塑家一半),报价分满分为10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最后平均分为报价得分。(不属于最终造价);
   ③综合评议:全体评委均参加,主要评议作者专业功力,业务综合能力,满分为5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最后平均分为综合得分。
   ④评委在评议标案时不得相互讨论,商量。
5.定标:工作人员根据三项议标得分总分作为投标得分名次,即时向入会代表宣布评审结果,并且由公证员当场验证裁决,书面宣布有效。在开标会议结束之际,以招标领导小组的名义,悬榜公布中标结果和获奖名次结果,向获得中标的投标人颁发中标证书,向获得名次的投标方颁发奖金、证书,中标方在规定时间内听候签约通知。
6 .退标:未中标方案当即退还给投标方,如招标方有意将未中标方案留作待用,须得征求投标方的同意(双方签署方案待用协议和办理经济抵押手续),不得擅自采用,更不得未经投标方许可转让他方采用,由此而引起的民事纠纷、经济损失、和侵犯版权等事故将由招标方全部承担责任。

(八).颁布奖励
为尊重和鼓励广大投标者的支持,按总造价的%比,特设如下奖励:
1.一等奖:已中标的投标方,获得该项目的设计、施实总承包的签约。
2.二等奖:中标名次之后的1、2、3名,每个方案奖金1%元。
3.三等奖:中标名次之后的4、5、6名,每个方案奖金0.5%元。
4.入围奖:中标名次之后的第7-16名,每个方案奖金0.3%元。
5. 投标奖:第十六名之后按正常程序投标者,每个方案奖金为0.1%元。
奖金总额应在招标方建设工程计划资金中预支,任何费用不得以奖金的名义分摊给中标者。

(九).直接委托和定向委托招投标事项
1.雕塑题材是属特定意向性的。
2.雕塑家是指有知名度的特殊技艺的专业人士。
3.雕塑项目是指捐赠意义的,设计费和创作费是廉价或优惠的,应与中标人或单位协商定价。
4.同样执行本条例中各条款之规定。
(本《条例》是草案,有待论证、修改和法定批准,仅供本行业在操作中参考。)

中国雕塑家公约

  为了促进我国雕塑事业的发展,维护雕塑家和委托人的正当权益,规范雕塑行业的行为准则,本着诚实、信用、对社会负责的原则,达成公约如下:

一、雕塑家在参与雕塑设计制作时,应当本着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对艺术负责对委托人负责的态度,精心设计,认真加工制作。

二、雕塑家在设计创作制作中,有维护作品创作性与艺术个性的义务与权利。

三、雕塑家有权选择与委托人的合作方式:在委托创作、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中,都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竞争。

四、雕塑家在与委托人的合作中,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完成双方约定的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双方的正当利益,有效维护雕塑界的整体形象。 五、雕塑家之间应相互尊重,不抵毁同业人士的人格与声誉;尊重其他艺术家的劳动成果,不以任何方式侵犯其他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六、雕塑家有维护同业人士权益的义务,发现同业中他人权益受到侵犯时,有义务通知本人或相关组织。

七、雕塑家有声援同业人士的义务,同时也有义务向那些需要救济的同业人士给予最大限度帮助的义务。

八、雕塑家应当遵守并依照合同法、招标投标法、著作权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各项权利与义务;同时,还应当遵守保护艺术作品权利的世界性公约。 九、雕塑家在重大合同履行中或者投标过程中应当依靠组织,以免受不当竞争或不法欺诈的侵害。

十、签约雕塑家及其组织在中国境内进行投标、制作以及参与雕塑相关事务时,均应履行本公约规定的义务,并受本公约的保护。

十一、本公约与2000年10月1日生效,并在未来的时间内不断完善。

十二、本公约由首批签约者发起,由中国工艺美术学会雕塑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负责组建相应机构,制定与本公约相配套的各项实施细则。

  作为2000年《中国雕塑论坛》重要议题之一,由《雕塑》杂志编委陈云岗动议并草拟的《中国雕塑家公约》从保护雕塑家权利、维护雕塑家的声誉、有效地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市场良性运行出发,吸引了在福建省惠安县参加中国雕刻艺术节的理论家、评论家、尤其是雕塑家以及工艺美术大师们的广泛关注。他们在多年的创作实践中、展览及其他活动中屡屡遭受作品流失、权益受侵之苦,而《中国雕塑家公约》就是鉴于这样的问题不断发生,认为雕塑领域应该有一个本行业的公约而产生的。
由于议题的重要性不仅直接关系到雕塑家的个人利益,而且关系到雕塑领域的市场规范、平等竞争、有序发展等重要方面。《雕塑》杂志社专门邀请了律师为公约条款作法律上的解释和说明。与会的专家、学者、尤其是广大雕塑家纷纷对“公约”条款的立法意义以及可操作性进行了深入势烈对讨论,充实和调整了“公约”内容,使其在原有基础进一步完善于充实。总之,无论是学者,还是雕塑家或工艺美术家都强烈的表达出对实施《中国雕塑家公约》的渴望。这说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和雕塑事业的进步,广大艺术工作者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也在提高和增强,作为一个善良而正直的艺术家,他们非常关注自己的正当权益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重。随着讨论的深入,与会代表普遍认为,雕塑专业委员会做了很多实事,尤其是在新千年的首届“雕塑论坛”会议上提出这样一个符合时代发展、在中国雕塑艺术领域里有代表性、现实性、前瞻性的重要议题,表明了雕塑专业委员会对中国雕塑发展大方向的把握和重视程度,尽管公约内容有待完善,但我们还是应该有一个行规,至少表明大家的意向。最后,由著名雕塑家、雕塑专业委员会会长钱绍武率先签名,随后110余位代表作为《中国雕塑家公约》的首批发起人郑重地签署了自己的名字,成为我国艺术领域内第一个公约诞生的见证人和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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